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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峡两岸原产地证ECFA FORM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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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海峡两岸原产地证ECFA FORM H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2010年8月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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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2010年8月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年1月26日,ECFA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2010年8月17日,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它实质上是两个经济体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初步框架安排,同时又包含若干早期收获协议。

台湾方面认为推动和大陆签署ECFA主要有三个目的:

一是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两岸虽然都是WTO的成员,但是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仍有许多限制。

二是避免台湾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

三是为促进台湾经贸投资“国际化”。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ECFA证书) 填写要求:

共有十五栏, 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规定的证书号。具体规定如下:

A、证书号码示意图如下:

  *   **    *********    ****

  ┬ ┬     ─┬─     ─┬─

  │ │        │         └──── 企业自编流水号(4位)

  │ │        │      

  │ │        │      

  │ │        └──── 企业注册号(9位)

  │ │                  

  │ │                  

  │ │                  

  │ └───────── 年份末二位数(2位)

  │                          

  └─────── 证书识别代码:ECFA证书为H(1位)

例如:证书号H113800028370001是注册号为380002837的单位2011年办理的第1票ECFA证书。

B、签证当局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发证书。更改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C、如原签发的证书遗失,经签证当局同意重发证书,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D、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补发的原产地证书自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注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二栏:生产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注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第三栏:进口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例如:易良程制业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松隆路100号15楼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无

注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在双方注册登记的海峡两岸双方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第四栏:运输工具及路线

例如:离港日期: 预计2011年02月20日

船舶/飞机编号等:WAN HAI 202 V. S334

装货口岸:深圳

到货口岸:基隆

  第五栏:受惠情况

由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申请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第六栏:备注

例如:L/C:569765

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如无内容,则加打“***”。

 第七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但不得超过20项。

 第八栏:HS编码(海关商品编码)

例如:84159000

此栏对应第九栏中的货物名称注明相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第九栏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

例如:420纸箱空调配件(柜机风轮)

*** *** *** *** ***

注意: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第十栏毛重或其他计量单位

例如:2268千克 毛重

注意: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精确地反映货物数量。只有净重的,填净重也可,但要标上:“净重”。

 第十一栏:包装唛头或编号

此栏按实际货物和发票上的唛头, 填写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 唛头中处于同一行的内容不要换行打印。

例如:BEST PARTNER

DN-1012005

C/NO.:1-840

MADE INCHINA

注意:

A、唛头不得出现"HONGKONG", "MACAO", "TAIWAN", "R.O.C."等中国以外其它产地制造字样;

B、此栏不得留空。货物无唛头时, 应填"N/M"。如唛头过多,可填在第12、13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则可在该栏填上 “见附页”, 并另加附页。附页需一式三份,附页上方填上“ECFA原产地证书编号(证书号码)的附页”,参照ECFA证书,附页下方左边打上申报地点和日期,并由申报单位申报员签名,右边打上签证地点、日期和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话(0086-755-66666666)、传真(0086-755-66666666)、地址(深圳市*****)。附页应与ECFA证书大小一致。

C、此栏内容及格式必须与实际货物的外包装箱上所刷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二栏原产地标准

此栏用字最少,但却是成员方海关审证的核心项目。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商品, 因情况复杂,国外要求严格,极易弄错而造成退证,应认真审核。现将一般情况说明如下:

(一)完全原产的,填写“WO”

(二)非完全原产的,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本附件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写“WP”

(三)符合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的,填写“PSR”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FG”

 第十三栏:发票价格、编号及日期

例如:FOB:美元5460.00

E10091

2014年01月10日

注意:应填写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海峡两岸双方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发票日期年份要填全,如"2011"不能为"11"。发票日期不能迟于提单日期和申报日期。

 第十四栏:出口商声明

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应在此栏签字,填上申报地点和日期。

注意:申报日期不要填法定休息日,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一般应在货物报关日期前,如迟于报关日期,则要申请补发证书。补发证申报日期一般与原证一致。

 第十五栏: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地点和日期,一般情况下与出口商申报地点和日期一致,签证机构授权签证人员在此栏手签, 并加盖签证当局印章。

注意:签证当局在证书正本和2个副本均需加盖印章。如属补发证书,签证机构在此栏加打“补发”字样。

其他说明:

1、凡申请办理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在申报ECFA证书时, 申报单位需提交商业发票(加盖公章及法人章)和一正二副的ECFA证书。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1)因不可抗力或出口方经规定可接受的正当理由;

2)签证机构已签发原产地证书,但由于在填制或签发证书时产生的技术性错误,出口商申请注销及补发原产地证书;

3)原产地证书遗失或损毁。

4、如申报日期迟于报关日期、申请补发的,需提供报关单和正本提单复印件。

5、如果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补发,需在《国门时报》或在全国性经济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同时提供证书第2副本、申请单位和丢证方书面说明及原证的复印件,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通过,予以补发。

6、ECFA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所有栏目必须填写。证书如有续页,亦按照上述要求填写,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同时请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如果证书仅有1页,亦应填写“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