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0号开始启用新版FORM E证书。对于东盟Form E旧版是否能够继续使用的问题,海关也给出了答复,表示8月31日前所有东盟国家都支持旧版证书。
第7栏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6.协调制度编码应根据协调制度填写6位编码。
7.第1栏和第11栏“出口商”可包括制造商或生产商。作为流动证明时,“出口商”也包括中间方的出口商。对于中方,中方生产商能通过代理申请原产地证书。上述情况中,生产商能在第11栏声明并将其名称和地址填写于第7栏。
8.官方使用: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Ö)。
9. 流动证明:作为流动证明时,按照签证操作程序规则十二条的规定,第13栏中的“流动证明”应予以标注(Ö)。仅在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情况下,第9栏中应填写中间方发票价格。成员方的原始签证机构名称、签发日期以及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证书的编号也应在第7栏中注明。
10. 第三方发票:当发票是由第三国开具时,第13栏中的“第三方发票”应予以标注(Ö)。该发票号码应在第10栏中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中注明。
11. 展览:当产品由出口方运至另一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方时,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22的规定,第13栏中的“展览”应予以标注(Ö)。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第2栏中注明。
12. 补发: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可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十一的规定补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第13栏中的“补发”应用电子或打印方式予以标注(Ö)。如果不能用电子或打印方式标注(Ö),应在证书上应盖章有“补发”字样。
升级版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实施原产地签证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自2019年8月20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原产地出口签证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生产商如何申请原产地证书?
答:生产商可申请原产地证书。原产地业务管理系统已取消对无资格申报企业的限制。即原产地证书第1栏可填写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别,并由生产商在证书第11栏作出原产地声明。如果出口发票由代理商出具,企业应在第7栏注明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2.问:升级版的东盟证书,原产地标准栏如何填写?
答:总原则:对于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填写“WO”,一般用于初级产品,如水果,鱼类,初级矿产品等;对使用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原产材料生产的产品,填写“PE”(类似于其他证书的WP标准),一般用于工业品或加工制成品;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的产品,填写“PSR”(完全获得的产品除外,见第3题);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列入税则归类改变(CTH)清单的产品,填写“CTH”(同时列入特定原产地标准(PSR)清单的产品除外,见第5题);对于使用了非原产材料,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产品,填写区域价值成分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