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提单的签发地点、日期和份数(Place and date of issue, number of original B(s)/L):提单签发的地点原则上是装货地点,一般是在装货港或货物集中地签发。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该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也应该与收货单上大副所签发的日期是一致的。如果是在跟单信用证项下结汇时,提单上所签发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船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该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为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份都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凭其中一份提取货物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副本提单的份数可视托运人的需要而定。
17、承运人或船长,或由其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
提单正面内容
1.必要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提单正面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mark, number of packages or piece, weight or quantity,and a statement, if applicable, as to the dangerous nature of the goods);